山东省《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服务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
1. 依托科技云管理平台,优化提升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功能,收录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资料,实时公告其权属、分布、使用、共享、评价等信息。到2026年年底,开放共享服务网入网大型科研仪器30000台,仪器设备原值达250亿元。(省科技厅牵头)
2. 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除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进行报备以外,应在仪器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开放共享程度高、服务质量好、用户评价高的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根据上年度服务交易额,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通过物联网传感器对省内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仪器的开机、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归集共享服务数据。到2024年底,力争安装物联网传感器11000台以上,到2026年底,力争实现省内大型科研仪器物联网传感器覆盖率90%以上。(省科技厅牵头)
5. 对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管理平台,加强省际大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交流,吸纳省外资源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为省内单位提供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省科技厅牵头)
二、鼓励中试设备开放共享
6. 将符合条件的中试设备资源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管理,实时发布中试装置目录、服务内容和开放状态等信息,为全省中试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省级中试示范基地,根据上年度服务交易额,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奖补支持。(省科技厅牵头)
7. 大力发展“中试+”生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与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一批开放型中试基地,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到2026年,力争建设开放型中试基地5家以上。(省科技厅牵头)
8. 依托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每年培养中试验证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技术集成、质量控制、生产运营等方面中试人才200名以上。认定30名以上高水平中试人才,纳入山东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库管理,享受山东省高水平技术经理人同等待遇。(省科技厅牵头)
三、规范供给单位管理运行
9. 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应健全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依托开放共享服务网公开共享内容、共享流程、收费标准。加强安全防护和数据管理,保护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省科技厅牵头)
10. 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应面向实验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按规定实施激励性政策。企业类大型科研仪器供给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扣除成本费后,鼓励优先向一线实验技术人员倾斜,最高可占80%。(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使用单位支持激励
11.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创新券形式给予费用总额40%—6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省科技厅牵头)
12. 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中试装置开放共享服务。对省内仪器资源无法满足需求,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使用省外大型科研仪器产生的费用,参照共享使用省内大型科研仪器,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省科技厅牵头)
五、强化开放共享绩效评价
13. 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及创新资源分配、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申请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主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的,应当依托开放共享服务网开展查重评议,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成效作为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绩效优秀的,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优先支持中试设备资源开放共享评价高、中试服务能力强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园区和企业等申报中试类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牵头)
16. 对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可按规定调配使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供给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弄虚作假编造不实信息乃至串通骗取补助、奖励等不端行为,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本措施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7日。